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:
第一条, 设计以及制造压力容器,技术水准要求以及使用条件,如果不符合本规程规定,要在学习借鉴以及实验研究的基础上,将所做试验的依据和条件,还有数据和结果、第三方的检测报告、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,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,经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,才能进行试制以及试用。通过规定周期的试用以及验证,进行型式试验,或是技术鉴定,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。
第二条,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以及制造,包含阻焊,应该和国家相应标准相符,和待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要求相符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,或是国外先进标准,将其先转化为企业标准。没有相应标准,不能进行压力容器的产品设计,以及制造。
第三条,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公司,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,安全质量许可证书。进口压力容器要根据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,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以及检验,根据本规程要求,进行其使用登记,以及定期检验。
进口压力容器,或是国内生产公司,包含外商投资公司,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及标准,进行制造,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,技术要求以及使用条件,若是和本规程规定不符,参照本规程的第七条进行办理。